3044am永利集团3044noc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實施細則

作者:編輯:3044am永利集团3044noc來源: 發布時間:2021-05-25點擊次數:

第一章    

第一條 為做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全面推進精準資助,确保資助政策有效落實,根據省教育廳等七部門關于印發《湖北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鄂教助〔2020〕1号)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學生,包括我校在籍全日制本專科學生。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經濟能力難以滿足在校期間學習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學生。

第四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以相關部門核定的信息和學生家庭真實經濟狀況為基礎,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堅持定量評價與定性評價相結合;堅持公開透明與保護隐私相結合;堅持積極引導與自願申請相結合。

第五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結果,作為學校落實國家資助以及實施校内資助的主要依據。國家資助政策對資助對象有明确指定的,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工作職責

第六條  學校負責組織本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工作。

一、健全認定工作機制

(一)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指導、監督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

(二)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具體負責組織、管理全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

(三)學院成立以分管學生資助工作的領導為組長,輔導員、班主任代表等相關人員參加的認定工作組,負責本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的具體組織和審核工作。

(四)年級(專業或班級)成立認定評議小組,成員應包括輔導員、班主任、學生代表等,開展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的民主評議工作。評議小組成員中,學生代表人數應合理配置,具有廣泛的代表性。評議小組成員名單在年級(專業或班級)範圍内公示。

二、學校認定标準

第七條  我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标準設為特别困難、困難和一般困難三個等級。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在校學習、生活基本支出存在非常困難的學生,可認定為家庭經濟特别困難學生。

(一)經扶貧部門确認的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子女;

(二)經民政部門确認的低保家庭(有家庭成員是低保對象)學生;

(三)經民政部門确認的特困供養學生;

(四)經民政部門确認的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

(五)經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确認的烈士子女;

(六)經殘聯部門确認的殘疾學生;

(七)因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災害、家庭成員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傷害、家庭發生重大變故等情況造成生活困難的學生。

(八)其他在校學習、生活基本支出存在困難的學生。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在校學習、生活基本支出存在較大困難的學生,可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一)扶貧部門監測的邊緣戶(邊緣易緻貧戶)、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子女、家庭經濟困難殘疾人子女。

(二)父母一方或者雙方失業且無能力再就業,家庭收入不足以維持正常學習和生活;

(三)家庭中有兩名以上(含兩名)子女正在接受全日制教育,且經濟來源不穩定的低收入家庭;

(四)來自老、少、邊、窮地區的低收入家庭的學生;

(五)因自然災害、突發性事件、個人患病等原因導緻臨時經濟困難,僅靠自身或家庭能力難于克服的學生;

(六)由于其他原因生活确實無保障的學生。

第十條 符合第九條相關申請條件,且在校學習、生活基本支出存在困難的學生學生,可認定為家庭經濟一般困難。

第三章  認定對象

第十一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對象為在籍在校(含送教上門)學生,包括以下7類:

一、經扶貧部門确認的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子女;

二、經民政部門确認的低保家庭(有家庭成員是低保對象)學生;

三、經民政部門确認的特困供養學生;

四、經民政部門确認的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

五、經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确認的烈士子女;

六、經殘聯部門确認的殘疾學生;

七、其他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主要包括扶貧部門監測的邊緣戶(邊緣易緻貧戶),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子女,家庭經濟困難殘疾人子女,因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災害(疫情)造成重大損失、因家庭成員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傷害、因家庭發生重大變故等情況影響其子女入學就讀及其他需要資助的低收入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第四章 認定辦法

第十二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每年秋季學期進行一次,由學校組織學生填寫《湖北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确認表》(簡稱《确認表》,見附件1)或《湖北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簡稱《申請表》,見附件2)。

第十三條 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一至六類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主要通過信息比對确認。

學校将在籍在校學生信息與“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信息系統”信息進行比對,比對确認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分發到相關學院。

已報到新生在學籍未完成注冊前,學校組織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進行家庭情況登記,先按照學生登記情況開展認定工作,學籍完成注冊後,将學生登記情況與“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信息系統” 信息進行比對複核确認。

第十二條 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第七類其他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由已成年學生本人或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下同)自願提出認定申請,填寫《申請表》。

由學生本人對《申請表》中所填寫家庭相關信息的真實性進行承諾。學院要采用大數據分析、電話訪談、信函索證、實地走訪等方式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進行一定比例抽查, 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學生提供證明材料。

各學院在認定過程中應尊重學生的選擇,保護學生的自尊和隐私,嚴禁讓學生當衆訴苦、互相比困。

第十三條 在學校每年秋季集中開展認定工作後,因家庭遭遇突發事件造成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而影響入學的學生,可及時向學校提出認定申請,學校啟動認定工作。

第五章  認定程序

第十四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程序包括提前告知、個人申請、學校認定、結果公示、建檔備案五個環節。

一、提前告知。學院通過多種途徑和方式,提前向學生或監護人告知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事項,并做好資助政策宣傳工作。

二、個人申請或确認

(一)對經信息比對确認的一至六類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由學院向學生或監護人逐一發放《确認表》,并指導填寫。

(二)其他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由學生本人或監護人自願提出資助申請,填寫《申請表》,并按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三、學校認定

對經信息比對确認的學生,直接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其他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按照學校制訂的認定标準開展認定。

1.年級(專業或班級)認定評議小組負責收取學生填寫的《确認表》或《申請表》及相關材料,組織開展民主評議,初步提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及認定檔次,公示無異議後報學院認定工作組審查。

2.學院認定工作組負責審核所屬年級(專業或班級)認定小組提出的學生名單及認定檔次,并在全院範圍内公示3個工作日,無異議後報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3.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核學院提交的初步認定結果後,報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審定并公示3個工作日。師生如對認定結果有異議,可通過有效方式向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提出,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應在接到異議材料3個工作日内予以答複,如情況屬實,應報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做出調整。

四、結果公示。學校将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的名單及檔次,在适當範圍内、以适當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期結束即時撤回信息。公示時,嚴禁涉及學生個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學校建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結果複核和動态調整機制,及時回應有關認定結果的異議。

五、建檔備案。學校彙總本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名單,連同《确認表》或《申請表》等材料一并建檔,并按要求錄入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信息系統。

第十五條  符合資助對象認定基本條件但自願放棄認定的學生,學院要進一步講明資助政策,幫助消除心理問題,實際評估學生家庭經濟變化情況,積極做好教育引導工作。對堅持放棄的,要做好登記,由已成年學生本人或未成年學生監護人簽字确認後存檔備查。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生,取消認定資格:

一、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

二、違反學校規章制度,且屢教不改的;

三、學生或監護人隐瞞家庭經濟實際情況、提供虛假信息或材料、承諾内容與事實嚴重不符的;

四、學生日常消費明顯高出本校學生整體水平,經常使用高檔奢侈品或者進行高消費的;

五、其他不符合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情形的。

第六章  工作機制

第十七條  健全安全管理機制。加強學生資助信息安全管理,規範學生資助信息管理流程和使用權限,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洩露學生資助信息。學校建立學生資助輿情應對機制,及時處置涉及學生資助的輿情。

本辦法從2020年秋季學期開始施行。《3044am永利集团3044noc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辦法》校發〔2019〕23号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