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普通高等學校特殊類型考試招生錄取監督辦法

作者:jgx編輯:來源: 發布時間:2017-03-21點擊次數:

湖北省普通高等學校特殊類型考試招生錄取監督辦法

(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普通高等學校特殊類型考試招生錄取的監督管理,進一步規範招生行為,促進公平公正,防止發生腐敗問題,根據教育部《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錄取工作監督辦法》(教監[2003]3号)、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建立全省高等學校廉政風險防控體系的意見》(鄂辦發[2010]24号)和《關于高等院校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實施辦法》(鄂辦發[2001]48号),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特殊類型考試招生是指普通高等學校自行組織的自主選拔錄取、保送、藝術類專業招生、藝術特長招生、高水平運動員招生、運動訓練和民族傳統體育專業單獨招生、高職院校單獨招生、外語非通用語種單獨招生、第二學士學位招生、插班生招生、職教本科班師資招生、經批準的省級以上試點學院的招生、專升本招生。

對全省範圍内普通高等學校組織的特殊類型招生的章程制定、計劃編制、考試組織、合格名單确認、網上錄取及信息公開等環節的監督管理适用本辦法。


第三條 

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負責本校特殊類型考試招生的組織管理工作,集體讨論決定考試招生工作的重大問題,規範考試招生流程,制定風險防範機制,加強對特殊類型考試招生的監督。在特殊類型考試招生中,要嚴格按照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要求,落實好各部門和相關工作人員的職責,結合所排查的廉政風險點,把任務落實到崗、責任落實到人。各普通高等學校校長是本校特殊類型考試招生工作第一責任人。

高等學校紀檢監察部門對特殊類型考試招生進行全程監督,強化關鍵環節、重點部位、重點時段的監督檢查,嚴肅考試招生紀律,可通過派員駐點、現場監督、列席會議、調閱文件資料、設立舉報電話等方式實施監督。


第四條 

特殊類型招生章程制定工作監督的主要内容:

(一)普通高等學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門有關規定制訂本校特殊類型招生章程的情況;

(二)招生章程内容是否真實、準确、表述規範,是否經省教育廳審核備案,是否及時向社會公布;

(三)招生章程主要内容是否包括高等學校全稱、學校地址、辦學層次、辦學類型、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考生報名條件及身體健康狀況要求、外語要求,考核方式與資格認定、錄取規則、學費标準、頒發學曆證書的學校名稱及證書種類、申訴方式、聯系電話、網址以及其它須知等内容;

(四)招生廣告、招生宣傳和咨詢是否實事求是,有無以誇大或虛假的信息誤導考生的情況。


第五條 

特殊類型招生計劃編制工作監督的主要内容:

(一)按照教育主管部門批準(或備案)的招生類型和規模,編制本校的分省(區、市)分專業(或類型)招生計劃的情況;

(二)凡有預留計劃的高等學校,預留計劃數及其使用原則等向社會公開的情況;

(三)通過“全國普通高等學校招生來源計劃網上管理系統”編制本校的招生來源計劃,并按時報送其主管部門審核的情況;

(四)招生計劃編制執行重大問題集體議事制度,實行集體讨論、科學民主決策的情況。


第六條 

特殊類型招生工作監督的主要内容:

(一)對命題制卷的監督

1、命題制卷制度規範建設情況,安全保密規章制度及應急反應機制建設的情況;

2、命題教師考核選用、培訓、持證上崗的情況;

3、試題庫建設及考前試卷組配情況;

4、試題命題(含答案及評分參考)、試卷印制、運輸和保存在啟封并使用完畢前按國家秘密級事項管理的情況。

(二)對筆試考試組織工作的監督

1、嚴格執行國家教育考試有關規定的情況;

2、加強監考教師的選聘、培訓、管理和考核,強化考場管理的情況;

3、考場考風、考紀情況。

(三)對面試、操作考試、體育和藝術測試組織工作的監督

1、評委、專家庫的建立及教師選用是否規範及依規回避的情況;

2、規則、評分标準制定及執行情況;

3、被測考生現場身份審查情況;

4、考場紀律與安保情況。

(四)對筆試閱卷工作的監督

1、閱卷教師選用是否規範及依規回避的情況;

2、試卷考生信息密封情況;

3、閱卷場所封閉及安保情況;

4、閱卷教師依據答案及評分參考獨立閱卷評分的情況;

5、為防止主觀題評分的随意性,加強程序設計和制約措施建設情況;

6、對閱卷教師評分進行抽查、複核等措施的執行情況。

(五)對成績登錄的防錯糾錯和制約機制建立及執行情況的監督

1、原始數據的确認與封存情況;

2、原始數據的多次輸入與比對情況;

3、成績錄入的普查與抽查情況;

4、成績錄入的過程及責任人記錄情況。


第七條

特殊類型招生合格考生名單确定工作監督的主要内容:

(一)合格考生名單确定原則、方案是否符合國家政策規定;

(二)合格考生名單經招生工作領導小組集體審定情況;

(三)合格考生名單确定方案和結果公示情況。

第八條 

特殊類型招生網上錄取工作監督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按照招生章程中的錄取規則進行錄取;

(二)是否按照生源所在省(區、市)所規定程序,按時完成調檔、閱檔、審核、預錄、退檔等各環節工作,保證考生電子檔案的正常流轉和錄取工作的順利進行;

(三)錄取過程中計劃使用和調整經教育主管部門審核情況;

(四)拟上傳名單和計劃變更表是否嚴格執行錄檢員提出申請、審核組進行審查複核、監察組審查簽字、領導組批準等“四步”确認審批制度。


第九條 

特殊類型招生信息公開工作監督的主要内容:

(一)招生信息公開平台建設情況;

(二)招生政策、招生計劃、收費項目和标準、錄取條件、錄取結果查詢辦法、考生咨詢及申訴渠道、重大違規事件及處理結果等相關信息向社會公開的情況;

(三)取得本校特殊類型招生考試合格考生名單和考試成績公示情況;

(四)在特殊類型招生錄取結束時,公布在相關省(區、市)的錄取人數及錄取分數線的情況;

(五)公示信息在上報前至少公示10個工作日,報名材料、考試試卷及評分情況保留一年等制度的落實情況。


第十條

特殊類型考試招生紀律監督的主要内容:

(一)新生入學資格審查以及對弄虛作假及違規錄取的考生的處理情況;

(二)招生考試工作人員崗前培訓和廉潔承諾制度的建立與執行情況;

(三)參與考前培訓的評委、專家及與考生有直系親屬關系的招生工作人員主動回避的情況;

(四)執行《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和《教育部關于實行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責任制及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以及招生工作人員執行教育部招生工作紀律“六不準”、“十嚴禁”規定的情況。


第十一條

建立普通高等學校特殊類型考試招生咨詢和舉報受理機制。省高校紀工委和高等學校紀檢監察部門要設立舉報箱、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和電子郵箱,全面接受考生和社會監督。


第十二條 

嚴肅查處違規違紀問題。高等學校紀檢監察部門針對招生過程中的違規違紀情況應及時提出監察建議書,對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法依規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因高等學校紀檢監察部門不認真履責、監督不到位而發生違規違紀問題的,應依規依紀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三條 

建立普通高等學校特殊類型考試招生錄取監督工作考核制度。省委高校工委、省教育廳每年對全省各高等學校特殊類型考試招生錄取監督工作進行抽查考核。對監督不力的,限期整改;對造成惡劣影響的,依紀依法追究有關領導人員的責任。


第十四條 

各普通高等學校應依據本辦法,制定本學校特殊類型考試招生錄取監督實施細則,并報省高校紀工委備案。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委高校工委、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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