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驗中心儀器設備損壞賠償辦法
作者:秦欣欣編輯:張芳羽來源:
發布時間:2019-12-24點擊次數:
為了加強儀器設備和實驗器材管理,增強師生愛護國家财産的責任心,根據教育部《高校設備器材損壞丢失賠償處理辦法》,特制定本辦法。
一、因下列原因發生責任事故,造成設備器材損壞應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1.在提運、外借或使用過程中,玩忽職守,緻使設備儀器受震、受潮、腐蝕、生鏽或帳目混亂而造成損失的;
2.不聽從指揮,不遵守操作規程或不按規定要求進行操作;
3.未經允許,擅自動用、拆卸儀器設備;
4.未了解儀器設備性能及操作方法,輕率動用儀器設備;
5.工作失職、指導失誤、保管不當或不遵守安全管理規則;
6.發生事故時隐瞞不報、推禦責任、态度惡劣;
二、 處理辦法
1.發生設備損壞丢失後,應積極設法挽回,減少損失,及時報告主管部門,迅速查清情況和分清責任,按财産賠償處理權限,及時處理。對隐瞞不報、推诿責任、态度惡劣者,除責令賠償外,應根據具體情況,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
2.受損的儀器設備按下列辦法賠償:
(1)損壞、丢失次要零件,隻計算零件修理配件的損失價值;
(2)局部損壞可以修複的,隻計算修理費用;
(3)損壞後儀器設備質量顯著下降,但尚能使用,則按受損程度計價賠償;
(4)損壞、丢失的儀器設備或主要零件無法修配的,按儀器設備原價的30% — 50%折價賠償,特殊情況可按當時市場價計算;
3.損失賠償費原則上一次性交納,無故拖延不交,教工由财務處從工資中扣付;學生在畢業前仍不交納者,扣發畢業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