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湖北省委辦公廳轉發《省委組織部關于進一步做好全省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的意見》的通
中共湖北省委辦公廳轉發《省委組織部關于進一步做好全省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的意見》的通知
各市、州、縣委,省軍區黨委,省委各部委,省級國家機關各委辦廳局黨組(黨委),各人民團體黨組:
《省委組織部關于進一步做好全省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工作的意見》已經省委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中共湖北省委辦公廳
2009年1月10日
省委組織部關于進一步做好全省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工作的意見
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工作是黨的建設和各級黨組織的一項經常性工作,是基層黨組織建設和黨員教育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根據中央組織部《關于中國共産黨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的規定》(中組發[2008]3号)等相關文件精神,現就進一步做好全省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主要原則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方針,從增強黨員意識、履行黨員義務、服務黨的活動、促進黨的建設出發,進一步明确要求、落實責任、健全制度、創新機制,确保黨費收繳及時、使用合理、管理規範、安全運行,努力為全省黨員隊伍和黨的建設提供服務和支持。
全省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要遵循以下原則:
(一) 按照中央有關規定辦事的原則;
(二) 服務黨員隊伍和黨的建設,向基層傾斜的原則;
(三) 管理從嚴、加強監督的原則;
(四) 統籌安排、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略有結餘的原則。
二、關于黨費收繳
(一) 有固定收入的黨員,以每月相對固定的、經常性的收入為計算基數。每月固定收入(稅後)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納月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納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納1.5 %;10000元以上者,交納2 %。
(二) 對于在農村從事普通農牧漁業生産的農民黨員,國家級、省級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市)的每月交納黨費0.2元;其餘縣(市、區)的每月交納黨費1元。對于外出務工經商和承包集體林地、果園、魚塘等經營項目的農民黨員,由本人申報月平均收入,參照有固定收入黨員交納黨費規定的比例交納黨費。對于領取定額補貼的村幹部黨員,參照有固定收入黨員交納黨費規定的比例交納黨費。
(三) 離退休幹部、職工中的黨員,每月以實際領取的離退休費總額或養老金總額為計算基數,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O.5%交納黨費,5000元以上的按l%交納黨費。
(四) 學生黨員、下崗失業人員中的黨員、依靠撫恤或救濟生活的黨員、領取當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黨員,每月交納黨費O.2元。
(五) 持《中國共産黨流動黨員活動證》的黨員,外出期間可以持證向流入地黨組織交納黨費,其中有固定收入的按标準執行,沒有固定收入的按每月O.2元的标準交納黨費。
三、關于黨費使用
(一) 具體使用範圍包括:(1)教育培訓黨員;(2)訂閱或購買用于開展黨員教育的報刊、資料、音像制品和設備;(3)表彰先進基層黨組織、優秀共産黨員和優秀黨務工作者;(4)補助或幫扶生活困難的黨員;(5)補助遭受嚴重自然災害的黨員和修繕因災受損的基層黨員教育設施;(6)中央、省委确定的其他使用項目。各級黨組織和組織部門要根據黨費使用範圍,研究确定黨費使用的具體科目。
(二) 使用和下撥黨費,必須集體讨論決定,不得個人或者少數人說了算。
(三) 各級黨組織和組織部門要積極探索創新黨費使用的具體辦法,通過設立黨内幫扶專項資金、支持黨員活動陣地建設、開展黨員技能培訓等方式,促進黨費使用真正發揮政治經濟社會效應。
四、關于黨費管理
(一) 黨費留存。
1、根據我省實際和工作需要,現将市(州)、縣(市、區)黨委黨費留存比例調整為:各市(州)每年上繳本地全體黨員所交黨費總數的25%,市(州)留用15%,縣(市、區)留用60%。直管市、神農架林區每年上繳本地全體黨員所交黨費總數的40%,留用6 0%。
2、省委省直機關工委每年仍按照全年黨員實交黨費總數的30%上繳省委組織部,留用30%,直接向省委省直機關工委繳納黨費的單位留用40%;省委高校工委、省公安廳現役辦等單位每年按照全年黨員實交黨費總數的25%上繳省委組織部,留用15%,直接向上述單位繳納黨費的單位留用60%;省國資委黨委、省司法廳黨委、省國防科工辦黨委等單位每年按照全年黨員實交黨費總數的30%上繳省委組織部,留用20%,直接向上述單位繳納黨費的單位留用50%。
3、鐵路、民航系統黨的關系在我省的黨委,每年按照全年黨員實交黨費總數的lo%向省委組織部上繳黨費。中國人民銀行的地市級分支機構黨委每年按本系統黨員全年實交黨費總數的5%向所在市(州)黨委上繳黨費;中央其他金融機構的湖北省分支機構黨委每年按本系統黨員全年實交黨費總數的5%向省委組織部上繳黨費。
4、縣級以下黨組織不享有黨費留存權,其收繳的黨費必須全額如數上繳。
(二) 專門成立的離退休幹部黨支部按照中央組織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離退休幹部黨支部建設工作的意見》(中組發[2006]12号)規定,其黨費收繳和管理堅持先收繳再返還的原則,由其上一級具有黨費留存權限的黨組織或組織部門按50%的比例返還,并負責對其使用進行監督管理。返還黨費不層層執行,不影響本地本單位黨費上繳總額。
(三) 各市、州、直管市、林區黨委,省委省直機關工委、高校工委,省國資委黨委,省司法廳黨委、省國防科工辦黨委,鐵路、民航系統黨的關系在我省的黨委,金融機構的湖北省分支機構黨委,每年2月底前要将上一年的黨費按規定的比例彙入省委組織部黨費賬戶,不得少繳或拖延。同時,各相關單位黨委組織部要就上年度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情況向省委組織部提交書面報告,并報送《黨費收支、結存情況統計表》(含電子版)。報告的内容是:上年底黨費收繳、使用和結存的數額;黨費開支的主要項目;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經驗、做法、存在的問題及改進的意見和建議等。
五、建立健全相關制度
建立健全黨費預決算制度。各級黨組織每年初和年底要對全年黨費收繳和使用情況進行預決算,做到賬目清楚。
建立健全定期檢查對賬制度。每年各級黨組織和組織部門要對本級的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自查。上級黨組織和組織部門要定期對下級黨組織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工作進行集中檢查或抽查。
建立健全使用審批制度。審批程序主要是:需要使用黨費的單位提出申請報告,說明金額和用途→報黨委或組織部門集體讨論審批→根據集體讨論意見,由負責人在申請報告上簽批意見→黨費使用後,由簽批單位負責審查實際開支與審批報告是否相符。對于黨費使用審批權限,由各地各單位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确定。
建立健全公開報告制度。要将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的情況作為黨務公開的一項重要内容,定期通報,接受監督。
建立健全專項管理制度。黨費管理要堅持專人管理、專賬記載、專戶存儲,保證黨費安全和管理規範。
六、組織領導
各級黨組織和組織部門要充分認識黨費收繳、使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切實把黨費收繳、使用、管理工作納入議事日程,作為黨建工作責任制考評的重要内容。黨委書記為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組織部長為直接責任人。黨委要定期聽取組織部門的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工作情況彙報,及時研究并切實解決相關問題。各級黨委組織部門作為代黨委管理黨費的職能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認真抓好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工作,不斷總結和宣傳好的經驗和作法,把握工作規律,以改革創新精神探索研究收繳好、使用好、管理好黨費的有效途徑,充分發揮黨費的最大效用,進而使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工作更好地為黨員隊伍和黨的建設服務。
本意見自下發之日起施行,過去文件中有與本意見不一緻的一律以本意見為準。本意見由省委組織部負責解釋。